國家認監委2008年第19號公告《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注銷、暫停、撤銷實施規則》
附件:
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注銷、暫停、撤銷實施規則
1目的
為規范和明確強制性產品認證(以下簡稱CCC認證)活動中有關認證證書的注銷、暫停、撤銷條件及其有關事項,統一各指定強制性產品認證機構(以下簡稱認證機構)相關活動,制定本規則。
2適用范圍
本規則適用于各認證機構在CCC認證過程中涉及的證書注銷、暫停、撤銷等有關活動。本規則發布之前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所制定的有關CCC認證實施規則等規范性文件,以及各認證機構自行制定的有關技術性、程序性文件,若與本規則不相符的,應以本規則為準。
3職責
各認證機構依據本規則的規定,具體實施CCC認證證書注銷、暫停、撤銷有關工作。
國家認監委負責對各認證機構實施證書注銷、暫停、撤銷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4認證證書的注銷
4.1 當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認證機構應當注銷認證證書:
(1)認證證書有效期屆滿,認證委托人未申請延期使用的;
(2)認證委托人/生產廠由于企業破產、倒閉、解散、生產結構調整等原因致使獲證產品不再生產,認證委托人主動放棄保持認證證書的;
(3)獲證產品型號已列入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產的產品目錄的;
(4)認證委托人申請注銷的;
(5)其他應當注銷認證證書的情形。
4.2 認證證書注銷的有關規定
(1)自認證證書注銷之日起,不得繼續出廠、進口認證證書覆蓋的產品,已經出廠、進口的認證證書覆蓋的產品可以繼續銷售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
(2)認證證書被注銷后,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恢復,認證委托人可以向認證機構重新申請認證。被注銷認證證書對應產品的型式試驗報告和工廠檢查報告不再有效。
5認證證書的暫停
5.1 當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認證機構應當暫停認證證書:
(1)認證委托人/相關方(包括生產者、銷售者、進口商、生產廠,下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國家級或省級監督抽查結果證明產品存在不合格,但不需要立即撤銷認證證書的;
(2)認證產品適用的認證依據或者認證實施規則換版或變更,認證委托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按要求履行變更程序,或產品未符合變更要求的;
(3)監督檢查結果證明認證委托人違反CCC認證實施規則的規定(包括產品抽樣檢測不合格、工廠監督檢查不合格、產品一致性存在問題等)或認證機構相關要求,但通過整改可以達到認證要求的;
(4)認證委托人/相關方未按規定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視情節需要開展調查的;
(5)認證委托人/相關方無正當理由不接受或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接受國家有關部門或認證機構未事先通知的監督檢查或監督抽樣檢測的;
(6)認證委托人/相關方不配合國家有關部門或認證機構依據CCC認證實施規則在市場或銷售場所抽取樣品進行檢測的;
(7)認證證書的信息(如申請人/生產者/生產廠的名稱或地址,獲證產品型號或規格等)發生變更或有證據表明生產廠的組織結構、質量保證體系發生重大變化,認證委托人未向認證機構申請變更批準或備案的;
(8)由于生產的季節性、按訂單生產等原因,認證委托人申請暫停認證證書的;
(9)其他應當暫停認證證書的情形。
5.2 認證證書暫停的有關規定
(1)認證證書暫停期間應視為無效,暫停期間內不得出廠、進口認證證書覆蓋的產品,對于已經出廠、進口的認證證書覆蓋產品,認證機構須根據證書暫停原因評價產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對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依照有關規定及時向質檢部門進行通報或采取相應措施。
(2)由于生產的季節性、按訂單生產等可接受的原因,由認證委托人提出暫停認證證書的,認證證書暫停期限最長為12個月,且需至少提前1個月提出申請。除此情形外,由于上述5.1條其他原因暫停認證證書的,證書暫停期限最長為3個月。暫停時間自認證機構簽發暫停通知書之日算起。
6暫停認證證書的恢復
6.1 對由于5.1條款各情形被暫停的認證證書,認證機構須向認證委托人告知證書暫停的原因、期限,并根據暫停原因明確恢復證書的相關要求。
6.2 認證委托人在認證證書暫停期限內,可向認證機構提出恢復申請。
認證委托人根據認證機構相關規定通過整改并符合相關要求的,認證機構應當恢復其認證證書。
7認證證書的撤銷
7.1 當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認證機構應當撤銷認證證書:
(1)在認證證書暫停期限屆滿,認證委托人未提出認證證書恢復申請、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2)獲證產品的關鍵元器件、規格和型號,以及涉及整機安全或者電磁兼容的設計、結構、工藝及重要材料/原材料生產企業等發生變更,導致產品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
(3)認證機構的跟蹤檢查結果證明工廠質量保證能力存在嚴重缺陷的;
(4)認證委托人提供虛假樣品,獲證產品與型式實驗樣品不一致的;
(5)認證委托人/相關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國家級或省級監督抽查結果證明產品出現嚴重缺陷、產品安全檢測項目不合格或一致性存在嚴重問題的;
(6)獲證產品出現缺陷而導致質量安全事故的;
(7)對由于5.1(5)、(6)條款被暫停認證證書后,仍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監督抽樣檢測,或仍不配合在市場或銷售場所抽取樣品進行檢測的;
(8)認證委托人/相關方未按規定使用認證證書、認證標志,出租、出借或者轉讓認證證書、認證標志,情節嚴重的;
(9)弄虛作假,采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取認證證書,或存在其他直接影響認證結果有效性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10)其他應撤銷認證證書的情形。
7.2 認證證書撤銷的有關事項
(1)自認證證書撤銷之日起,不得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認證證書覆蓋的產品。認證機構須根據證書撤銷原因評價產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對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依照有關規定及時向質檢部門進行通報或采取相應措施。
(2)認證證書被撤銷后,不能以任何理由恢復。經過整改后,認證委托人可以向認證機構重新申請認證。對被撤銷認證證書的產品,相應產品型式試驗報告和工廠檢查報告不再有效。任何認證機構在6個月內不得受理該產品的認證委托。
認證機構受理持有產品型式試驗報告和工廠檢查報告的認證申請時,要制定嚴格的審核程序,認真確認申請認證的產品是否已被撤銷認證證書,相應的產品型式試驗報告和工廠檢查報告是否有效。
8信息溝通
認證機構應在做出注銷、暫停(含恢復)、撤銷認證證書當日以適當方式通知證書持有人,并在認證證書被注銷、暫停(含恢復)、撤銷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方式正式通知認證證書持有人,告知其原因及下一步要采取的必要措施,并以適當方式保留認證證書持有人已獲知該信息的記錄。
認證機構及在認證證書被注銷、暫停(含恢復)、撤銷之后,須按照國家認監委CCC認證信息數據上報工作的要求,及時報送國家認監委信息中心,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各直屬檢驗檢疫局認證監管機構。國家認監委信息中心應及時對外公布有關信息,以使各關注方(如地方執法部門、銷售者、消費者等)能有效獲得有關認證證書的狀態及其狀態變化的信息(包括變化的時間、原因、期限等)。
認證機構在日常工作中應與地方認證監管部門、執法(稽查)部門加強信息溝通合作,及時收集監管執法、各級專項監督抽查、相關方投訴、媒體曝光及其他市場或行業監管部門的違法信息,對涉及強制性認證產品的,認證機構應協助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并按相應規定對相關認證證書采取暫停、撤銷等后續處理措施。
9其他事項
9.1 認證機構應當制定嚴格有效的工作程序和流程,保證與認證證書注銷、暫停(含恢復)、撤銷有關的活動在受控的條件下正確實施。
9.2 認證機構應當嚴格執行本規則的要求,不得擅自放寬條件。
9.3 認證委托人如對認證證書的注銷、暫停(含恢復)、撤銷有異議的,可以向國家認監委或相關認證機構提出申訴。
9.4 本規則由國家認監委負責解釋。